教育惩戒是学校领域一种制度化的、通过对学生进行具体明确的惩罚使其改过的教育方式。在之前的研究中,我们发现各国都将学前教育排除在这一制度之外。
我考虑了一下,可能有以下原因:一是学前的孩子小,难以理解制度化的教育惩戒。二是学前孩子犯的错儿往往极其轻微,不会对教育保育秩序造成影响。三是学前的孩子弱小,不当的惩戒极易对其造成心理和身体的伤害。
所以,学前教育对幼儿不好的行为习惯,都是采用其他的教育方式。就像是《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定》中规定的,对学生轻微的违规行为首先是教育,在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可以惩戒。也即首先通过教育的方式使其改过。但如何对幼儿不好的行为习惯进行“教育”,在他们犯错儿的时候采取适当的教育方式,还是需要有科学的规范,防止教育方式不恰当而侵犯幼儿权利。缺乏规范也会给老师的工作增添风险。
同时幼儿园也有必要进行家校合作,联手让孩子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全社会也要创造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环境,从而以爱育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