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中央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普职分流,且坚持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招生比例大体相当的政策(以下简称“普职分流政策”)。
这一政策对于普及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建立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劳动者,发挥了重大作用。但这一政策实施已历经近4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教育自身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完善调整我国高中阶段普职分流政策,已成为我国教育公共政策的重大命题。
新《职业教育法》对这一政策调整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科学把握新《职业教育法》关于“普职分流政策”的要义,对于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促进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原《职业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我国普职教育分流政策实质上指的是在高中阶段教育实施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育分流政策。
新《职业教育法》提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透露出的法律信号有两层涵义:一是义务教育后,也就是说,必须保障学生接受基本的共同的义务教育,在初中教育后才可以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两种不同类型的教育。二是“普职分流教育”既可以在初中后实施,也可以在高中后实施。
这意味着,我国形成了“普职教育多次分流”政策。建立初中教育后多次分流政策,一方面,要坚持高中阶段“普职分流政策”,另一方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规格、人力资源综合素养不断提高的新要求,也可以在高中后实施普职分流教育。
近年来,高中阶段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按照大体相当的要求,实施“强制分流”的政策饱受诟病。新《职业教育法》草案二审稿删掉了原法中“分流”的规定,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实施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类发展”。新《职业教育法》最终稿修改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从“分流”到“分类”,再到“协调”,体现了对教育发展规律的尊重,也体现了对人民群众教育需求的尊重,更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里有3个关键词:
一是“因地制宜”,就是各地高中阶段普职分流,不要搞“一刀切”,允许各地从实际出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本地产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教育能力,合理确定高中阶段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招生规模和招生比例;
二是“统筹推进”,就是各地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职业教育的需求;
三是“协调发展”,就是各地要坚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促进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融通、共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
多年来,我国高中阶段“普职分流政策”之所以给广大家长造成压力和焦虑,一方面,家长担心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不高,孩子享受不到高质量的教育;另一方面,家长担心孩子一旦进入了职业教育轨道读书,基本上就失去了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机会。
这次《职业教育法》完善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规定“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同时,规定“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
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我国进入中等职业学校读书的学生,可以继续接受专科、本科甚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高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缓解广大家长的“普职分流焦虑”,健全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稳定和壮大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