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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教育

必看!职称评审,对个人、单位有这些监管措施

发布时间:2024-10-10人气:

为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近日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于个人主体、单位主体都有哪些监管措施?务必了解!
对于个人主体主要有这些监管措施
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个人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实行信用管理。
目前,“职称信息”已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已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
以此为依据,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作为申报职称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
申报人
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诚信承诺,承诺不实、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违规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予以撤销。
评审专家
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评审工作人员
失信记录期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并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单位主体主要有这些监管措施
对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着力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
评审单位
存在个别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并责令整改,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职称评审工作;整改不力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职称评审权。
申报人所在单位
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还对职称评审领域有关社会机构提出了监管要求。
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化评审机构,《办法》将其列入监管对象,并将可能涉及的垄断申报渠道、操控评审结果、高额收费、与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勾结谋利等纳入监管范围。
对于与职称评审无关的中介等其他社会机构,假借职称评审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活动,《办法》将其作为各地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支持地方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大力打击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才评价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