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非莞户籍居民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在用人单位正常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申请时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连续满1年,可以申请入户我市,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下同)拥有自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登记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工作单位设有集体户的,在工作单位集体户入户;
(三)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且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的,在居住证登记地址的属地园区、镇(街道)新型社区集体户入户。
2实行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先入户后就业”政策
在我市申报居住登记的非莞户籍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5年内可按“先入户后就业”原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户我市。入户时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
(一)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自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地址入户;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没有自有产权住宅房屋的,在我市专门设立的人才公共户入户。
3放宽在职人才入户年龄限制
进一步放宽人才入户年龄条件,其中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高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技能人才、表彰类技能人才放宽至55周岁以下,
全日制本科学历、中级职称人才放宽至50周岁以下,
全日制大专、初级职称人才放宽至45周岁以下,
高级工放宽至40周岁以下,
中级工放宽至35周岁以下。
同时,《意见》还提出了强化组织实施的具体措施,明确对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提供变造、伪造或虚假材料的行为记录的处罚措施。《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