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专项计划”及“地方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考生普通高考报名所在地负责,实行网上审核。“广东省普高报名系统”与公安部门、学籍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数据对接,提供辅助审核建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考生申报信息、辅助审核建议,以及考生上传的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1.资格审核。
(1)资格初核。4月19日至27日,报名点完成考生资格初核。报名点必须指派专人认真审核考生申报的信息以及考生上传的户口本、学习经历等证明材料,审核不合格的须注明具体原因,撤回给考生重新补充材料的,须注明待补充材料内容,同时提醒考生于4月27日前重新上传材料并提交审核。逾期未重新提交审核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报名资格。
资格初核完成后,由中学报名点在校内公示本校初核合格的考生名单,县(市、区)招生办报名点公示初核合格的社会青年考生名单。
(2)资格复核。
4月30日前,相关县(市、区)招生办对初核合格的考生进行资格复核;
5月10日前,相关地级市招生办对本市辖所有复核合格考生进行资格复审,逾期未完成考生资格复审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相关地级市招生办公室(考试中心、考试院)负责解释。
省教育厅与省公安厅、省招生办公室进行考生资格联审,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将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公示。
2.资格公示。
考生资格审核通过后,由地级市招生办公室公示本辖区内报考考生名单。公示信息包括审核通过考生的姓名、性别、学籍学校、户籍地信息,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姓名、户籍地信息。各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站公示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
对公示有异议的考生,由地级市招生办进行调查核实。经地级市招生办确认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在高考志愿填报时不得填报专项计划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将所有被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名单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高校专项计划”录取的考生名单,还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