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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新闻

广东省教育厅致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1-20人气:
一、依法依规开展校外培训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对照学习,依法依规开展培训。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机构,各级教育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开展培训必须具备办学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机构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须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网址:https://xwpx.eduyun.cn/)监管,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三、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义务教育“双减”政策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寒假期间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都属于违法违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住家教师、众筹私教、国学素养、思维训练等名义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隐形变异学科培训。

四、规范收取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其中,学科类培训机构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5000元的费用。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作为负债管理,严禁提前确认收入。请各校外培训机构正确认识预收费用属性。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并据实开具发票。广东省鼓励广大校外培训机构采用“先上课、后付费”模式。

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底线。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在寒假前至少开展1次安全自查自纠,并制定完善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营业期间每2小时开展不少于1次的防火等安全巡查。监管部门将对培训机构开展安全专项检查,存在场地、设施、消防等安全隐患的机构应立即停业整改,切实保障学员生命安全。